长沙市律师协会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6-8-4 16:40:27 访问数:1518
(2015年1月18日经第四届长沙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表彰奖励工作,确保本会表彰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接受广泛监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表彰奖励经费列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奖项设置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 每年度评选一次的表彰奖项为: (一)设立长沙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奖,名额5-10家。 (二)设立长沙市优秀律师奖,名额不超过当年度注册律师总人数的05%。 (三)设立长沙市优秀青年律师奖,名额为10名。青年律师是指评选年度年龄在35周岁以内(含本数)的律师。 上述年度表彰奖项,同一个单位或个人,每一届评选不超过一次。 第五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内至少评选一次的表彰奖项为专业单项优秀奖: (一)设立长沙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奖,名额不超过5名。 (二)设立长沙市优秀民商事律师奖,名额不超过10名。 (三)设立长沙市优秀行政诉讼律师奖,名额不超过5名。 (四)设立长沙市优秀法律顾问律师奖,名额不超过5名。 第六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内至少评选一次的规范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发展优秀奖: (一)设立长沙市优秀公益律师奖,名额不超过5名。 (二)设立长沙市律师行业突出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名。 (三)设立长沙市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先进个人奖,名额不超过10名。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有权视情况增设奖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奖。 (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受过律师协会警告以上行业处分的。 (三)律师言论或者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且不理会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劝诫的。 第九条 本会考试考核与奖励评审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负责根据各奖项的特点拟定各奖项的评审标准,报会长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表彰奖励评选通知的发放,申报、推荐材料的收集,以及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条 本会考评委负责表彰奖励评选工作的组织,对申报、推荐资料进行实质审查,以及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并形成实质审查报告和奖励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会表彰奖励评审工作。奖励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本会会长办公会确定,其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党委委员; (三)本会常务理事; (四)本会正、副监事长; (五)本会秘书长; (六)本会考评委正、副主任。 第四章申报与审查 第十三条 由本会考评委于每年第二季度根据本办法将当年的表彰奖项及其评审标准和申报要求,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律所,由各律所按通知要求申报。评选专业单项奖时,通知需同时下发各相关专业委员会。会长办公会同时应确定该次奖励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对于本会认为应予奖励的对象,由会长办公会推荐。相关专业委员会认为应予专业单项奖励的对象,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推荐。推荐时应填写《奖励推荐书》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在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对未装订成册的或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推荐材料,可以要求申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推荐。 第十六条 本会考评委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核对原件等方式核实申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本会考评委负责在实质审查结果基础上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并形成实质审查报告及奖励建议名单。 第五章评审与公示 第十八条 由本会会员奖励评审领导小组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评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及递补候选人名单。评审意见不一致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经本会会员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的各奖项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长沙律师网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由本会考评委负责核实公示期间所反映的公示对象问题的真实性。由本会会员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出现取消评选资格情形时,对递补候选人名单按上述规定进行补充公示。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二条 评审、公示结果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本会会长签署奖励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由本会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公开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奖励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本会文件形式公布“长沙市律师协会奖励决定”,下发到各律师事务所,并于本会会刊、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获得本会奖励的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奖励: (一)申报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评审工作的; (三)本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撤销奖励决定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由本会会长签署决定,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