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例会制度发布时间:2016-8-4 15:56:07 访问数:1301
(2015年2月9日长沙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全体会议制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秘书处日常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好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工作例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和协调开展律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会议或领导部署的工作,通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交流、研究和解决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安排布置下一段工作。 第三条 工作例会研究和决定内容: 1、秘书处工作人员总结上阶段工作及工作进展情况; 2、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研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研究处理律师投诉、申诉事项; 5、集体研究申办实习律师证等事项; 6、传达部署上级和局党委布置安排的工作,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7、组织开展学习讨论; 8、其他需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问题。 第四条 工作例会由秘书长召集主持,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公证律师处或其他部门人员参加一同研究处理工作问题。 第五条 工作例会定在每周一,遇节假日冲突、时间顺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 根据分管局领导指示,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建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工作会议做出的研究、处理决定或部署的工作安排,全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要求及时落实好。 第七条 会议由内勤负责通知和做好会议记录。重要决定事项必须由全体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第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一般不准请假,有特殊情况要向领导请假,会议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2月10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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